江西2011养老金调整怎么提法?
各市、县(区)人民ZF,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ZF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5、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6、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7、上述第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已按《江西省人民ZF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150元的60%,即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ZF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干部资格由各级**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ZF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
类别
调整
项目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一)
普遍
调整
(1)基本养老金水平
800元以下(不含800元)
90
800—1000元(不含1000元)
80
1000-1200元(不含1200元)
70
1200-1400元(不含1400元)
65
1400-1600元(不含1600元)
60
1600-1800元(不含1800元)
55
1800元以上(含1800元)
50
(2)缴费年限(含视同)
15年以下(含15年)
38
超过15年每满1年
2.5
(二)
特殊
调整
(1)
高龄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25
满80周岁以上
35
(2)
高级
职称
正高
80
副高
60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40
(3)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
20
(三)企业退休**干部(含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