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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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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我国现行的刑法仅规定了贩毒、走私、黑社会犯罪和恐怖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虽然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原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等严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这样,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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