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只按次要责任比例30%赔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范
你好!你提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也反映出人们对新交法的种种迷惑。实际上,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如果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负部分责任(包括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则应按过错比例分担。因此,决不是你所理解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越小,个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越高”。
就本案来讲,乙负次要责任(30%),保险公司按30%赔付是正确的。责任限额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三者险的范围。即如果乙投保了10万,则责任限额范围就是10万,如果乙投保了1万,责任限额范围就是1万。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责任比例在此范围内承保与新交法是不矛盾的。
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