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县政府近日正式公布了《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于今天起正式实施。
根据《实施办法》,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为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为每人每月7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标准为缴费5年以下的月标准每年1元;缴费6年——10年的,月标准从第6年起每年2元;缴费11年以上,月标准从第11年起每年3元。
对于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分七个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参保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按照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财政补贴则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档次实行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员选择1000元和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财政按本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基础养老金1月份起领取
《实施办法》规定,新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2010年1月起可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要参保。年龄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缴费额不得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5年。
新老政策进行了衔接整合
办法对目前正在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制度进行了衔接。同时对我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制度进行了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