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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罪阅读:0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铁路法》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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