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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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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论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两年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在应该适用民法总则三年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三年的,仍然可以起诉,但是会使对方有了时效抗辩权,使权利人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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