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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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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或自行达成之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其性质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并无不同,其根本都是民法“意思自治”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持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该协议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根据该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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