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具体怎么办理呢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需要提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只变更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无须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变更股东的,须由新股东会制订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按以下不同情况)
变更名称的
A﹑字号查询证明;
B﹑变更“行政区划名称”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证明。
变更住所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新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变更股东的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监事﹑经理的,需提交新股东会或新董事会决议)
变更注册资本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C﹑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减资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变更企业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转变企业类型,应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条件有关文件(参见各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
A﹑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或者发起人之间转让股份的
A﹑股东(大)会决议;
B﹑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或者发起人的
A﹑原股东(大)会决议;
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者发起人向发起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或鉴证的转让协议(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
C﹑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
A﹑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复印件;
B﹑改变名称或者姓名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提交公司更换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即股东大会关于董事﹑监事免职和选举的决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关于经理解聘和聘任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
一、审查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