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的理解,从代理权限看,受委托人从一审至今,并没有该案的代理权限,您看呢?如果受委托人没有该案的代理权限的话,那么一审时原告并未到庭(一审时对方只有律师一人到庭),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咨询者:
根据对方委托书的内容,其代理人似乎并未取得在法院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或者说代理权限不明。你完全可以坚持按你的意见在二审中向法官作出陈述。但实践中法官采纳你这一意见的可能性较小。1、委托书中有“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字样,虽然从整个字面上理解,代理人仅取得了仲裁中的代理权,但从全部案情出发,可以推定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案件一审已经庭审完毕且已作出判决,后又提起上诉引起二审程序开始,如果再按一审原告撤诉处理会产生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因此,本案二审中你可将上述问题作为你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之一提出来,请法庭考虑,但应作好法庭不予采纳的准备。此复。 闫律师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