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明天(08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本人是个法盲,在这里有几个愚蠢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律师:1、拖欠工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几天以上才算是拖欠?2、拖欠工资可以双倍补偿吗?从那
1.拖欠一天也是拖欠。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一般是要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过并不是所有被企业解雇的情况都要补偿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况属于无须经济补偿的情况。
5.私人小企事业也得给员工交社会保险。
6.律师事务所可以给你圆满解答以上问题。法律业务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正如你工作要发工资一样,当然得支付费用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祝新年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