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 刘某(合伙人之一)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会不会成立?刘某在公安局讯问时不承认客车坏在路上,一口咬定是在修理厂因紧急避险而致合伙人张某死亡。实际上客车是在营运线路上因打气泵故障不能正常行驶
我认为:
1、刘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因为你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被害人如果死于车内,刘某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现在的死亡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刘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只要当事人各方订立的补偿协议,其中内容不违背法律,就是有效的;
3、保险赔款应当由三人共同受益,当然有约定则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