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伤,指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免责和减责情况的内容,这些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也是适用的。此条只是针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做的特殊的免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