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伪造国家机关文书、印章
根据案情介绍,被上诉人在二审时向法庭提供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妨碍民事诉讼,情节恶劣,已涉嫌犯罪。不能仅仅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评价,其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罪的共同犯罪;即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实行犯尚未到案,也不影响其罪名成立。
具体有三种方式可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
一、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程序
1、即使莱阳市公安局认为被上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莱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莱阳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控告人对莱阳市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即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烟台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控告人就莱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可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如发现莱阳市公安局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审查。
2、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如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莱阳市公安局立案的,该局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法院公诉案件变自诉程序【如前两个办法行不通,此办法最有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案情介绍,该案系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被上诉人涉嫌犯罪而移交公安机关的,也就是说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相信基层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也会有相同认识。控告人可持莱阳市公安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莱阳市人民法院自然会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依法进行审理。这样,通过自诉权启动审判权来制约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不正当使用,你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维护。祝你维权愉快。
四、本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对于办案机关的工作方法与思路,取证程序与渠道,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及侦查人员取证过程容易出现的瑕疵和疏漏等了然于胸。如有疑问可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