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在法院离婚,那么送达回证又是另外的文书吗?还是就是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七十七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们知道,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未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签收就是指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在我们的审判活动中,大多数的当事人,对于在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知晓,而送达回证上的内容又不能向当事人表明签收与调解书生效与否之间的利害关系,办案人员也极容易忽略这方面的提醒,从而导致不能完全地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为此,笔者建议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应区别于一般的送达回证,应当在一般的送达回证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法律内容或特别制作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以明确当事人在签收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