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今年参加一活动获得一汽车10年的免费使用权,我与该主办活动方签订一协议书,其中条款如下:乙方自行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保险金不能满足赔偿外的部
首先,我国实行的是车辆买卖登记制度,车辆所有人以登记为准。所以你为该车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
其次,如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如车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车主过错主要指,车主明知车辆使用人无驾驶证、酒醉等不能驾驶车辆情形,或明知使用人用于违法行为,而将车辆交予使用的。车主有过错的,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你将该车辆使用权转让,与受让方签订协议书加入该条款,对你们双方合法有效,但一般对第三方无约束力,第三方仍也可请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但即使被法院判决车主有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也可依该协议向受让方请求赔偿。但最好再加入“不得将车辆交予无驾驶证、酒醉的人使用,不得用于违法活动等”。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