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好,我有个冒名抵押借款的案子想求援,有一借款人以其父的房产抵押向我借款,三方已各持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抵押借款合同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我已借款给借款人并打借
本律师认为,如果不是房产所有人亲自或有授权办理抵押手续,而只另有其人,则:一此情形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因为造成虚假抵押的原因既有借款人与冒名顶替者的责任,也有贷款人即你本人的审查不严的责任;二此情况不适用表见代理,因为仅有身份证与房产证,不足以证明冒名顶替者有权代理房产所有人;三借款人是否涉嫌诈骗(欺诈),则视有无其与冒名顶替者合谋办理虚假抵押以及因此造成你经济损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