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进来看一下我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庭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路与过去有变化,就是在婚姻中把感情真正作为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而不是强制让没有感情的婚姻继续存在,徒增双方当事人的痛苦,更不把不离婚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主要是体现在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你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你的配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你也可以主动向配偶、法院承认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以妥善处理离婚事宜,减轻双方的痛苦,及时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