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的问题:1、经三方协商,共同研发,知识产权,和研发成果归我公司所有。请问我公司与另外两方所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是否具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出发,我们应履行什么手续?2、我们是否需要签订排他
你好!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只有符合上述形式的作品才享有著作权。
其次,对于著作权有的归属有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著作权是排他性权利,它的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你们三方对于培训该项目的资格的约定则并不是著作权所调整的范围,究其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你们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中添加独家代理的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