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书该如何写
提供交通肇事起诉状案例,供参考。如果是伤害案,将事件发生经过等阐述清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 1962年12月19日出生 汉族 大洼县人 教师
身份证号码: (系事故受害人 之妻)
现住:盘锦市***社区 电话:
原告: 女 1939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大洼县人 无业
身份证号码: (系事故受害人 之母)
现住:盘锦市*******社区
原告: 女 1990年5月4日出生 汉族 大洼县人
身份证号码: (系事故受害人 之女)
现住:盘锦市大洼县
原告: 女 1993年5月11日出生 汉族 大洼县人 学生
身份证号码: (系事故受害人 之子)
现住:盘锦市*********社区
被告: 男 1981年9月25日出生(系肇事车辆驾驶人)
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电话:152***被告:辽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138************住所地:盘锦市********村
被告:天安*********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盘锦****公司
负责人: 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住所地:盘锦市****区
诉讼请求:
一、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第一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判决第一、二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元。
三、判决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27日20时30分许,第一被告 驾驶辽L6***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沿杜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杜田线21KM+60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盘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盘公(刑)尸检(法医)字(2010)第1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书检验意见:证明 死因应系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此次事故经盘锦市大洼县交警大队盘公交认字(2010)第000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负事故全部责任, 无责任。
第一被告 作为辽L***号大型专项作业车驾驶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被告辽宁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本次事故车辆辽L****号大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肇事司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全额连带赔偿义务。
事故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事发时处于保险合同履行期。
第三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事故损害负有在保额范围内赔偿的义务,特一并列为被告。
现第一被告 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大洼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0一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