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诉**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合同纠纷案,**市法院2006年*月作出(2005)**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月作出 (2006)**中民终字第**
1、利息两万多,查封六十万,市法院超标的额查封,属违法行为;“查封咨询人独一无二的住宅”,不属违法行为;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承担”这种判法完全合法;3、一名执行员,否违反了执行程序的规定;4、“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还任意改变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生效判决要求**公司立即办理给三名原告土地证,但执行员强行要求咨询人同意办在其中一名原告的名下,不办给其他原告人。不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