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2005年的一笔企业债务,债权人张某起诉到法院后把我列为共同被告,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你对债权人张某的债务应该承担清偿责任,系和你朋友王某、李某连带清偿,张某把你列为共同被告是适格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你作为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享有和其他合伙人一样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和其他合伙人一样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2005年合伙企业对张某所负的债务,你作为新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一样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你们当时书面约定2006年2月1日前的企业债务由王某和李某承担,但你们之间的约定因为和《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对第三人张某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张某主张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按照《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对张某的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包括你投入的5万元,也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不足部分由你和王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并不等于你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为你入伙时的书面协议就你们三人内部而言,其内容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清偿了张某的债务,你可以依法向王某和李某追偿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