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起诉状只请求判我返还建房出资款5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共有,我占23,原告占13份额,合理吗?2.我认为,新旧房的房产证写的都是我名字,二女婿只是有部分钱,我是房屋的产权人,有法律依据吗?3.
1、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在当事人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房产归属不合适。
2、房屋产权人应以登记为准,父亲与女儿及女婿的财产并不是法定的共有关系,所以你名下的房产,产权就只能归你。只有夫妻之间才存在财产的法定共有关系,即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登记的房产,即使没有列另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原告要求归还的是建房投资款,因此如果有当时的票据就以票据为准,如果没有就通过造价鉴定确定,注意是造价鉴定(即鉴定建房时的工程造价)而不是以现在的评估价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