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国家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协商不成 参考 如下法条 起诉。相关法规:一、征收土地批准权限:国务院负责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②其他土地不超过七十公顷的。并报国务院备案。对基本农田只有国务院有批准权限。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不应超过两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第四十七条)
三、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人口数计算,为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项补偿合计不超过三十倍,特殊情况由国务院批准。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定。(第四十七条)
四、征收方案确定后必须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八条)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集体成员公布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并接受监督。(第四十九条)
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七、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条)
八、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