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受委托单位,有对方的委托书,我厂只是负责加工,加工完成后交回澳门客人,产品不在中国销售,请问律师,我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工商局能否因此处罚我厂?谢谢!
根据商标法第52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规定,本案中,你单位为境外企业做加工,虽然其在国外有商标注册,但关键是其在中国境内是否也申请了商标注册,如果没有,那么他的商标与国内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则构成了商标侵权,虽然你单位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是商标侵权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客观构成侵权,那么应该给予处罚,不过你单位可以要求委托单位赔偿因其商标侵权给你单位造成的损失。另外,你们加工贴牌产品完全可以到境外在将商标加工上去,这样就避免在国内侵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