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和共住人的关系
正如楼上长洪所言,分单位公有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分房计分时都要计人口分,但职工及其一家人获得的只是使用权。到1996年左右购买公有住房时也是以是本单位的职工为前提条件,只有职工才有资格购买,即使同住但若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话也是无权购买的,职工购买后职工就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以前与其同住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当然跟随其父母同住,但并不意味着子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使以后成年并结婚生子也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父母愿意让他继续住那是他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只要不能认定为是赠与的话,不仅不能认为其子女享有所有权,甚至连法定的使用权都没有,其能不能在该房中继续居住,全凭其父母的意志而定。我们单位也有一类似情况,父母带着一双未成年的儿女经过长时间的计分排队终于于1988年分得公房一套,于1997年经过工龄等折算只花了几千就购得该房。后来其儿子长大结婚也住在该房,又过了两年,其女儿出嫁。后来其儿子与两老人的关系恶化,老人将儿子连同媳妇一起赶了出去并说“这是老子的房子,你东西凭什么住在这里面”,儿子只好另外买房。现仅两老人住在该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