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宣告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