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较全面的回复:1、申请破产对于我可能不太有利(因没有财产了),我只想追究镇政府怠于清算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法院的精神,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有胜诉的可能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
全国法院民商事工作会议和(2001)沪高民他字第25号批复都有有关规定,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是如果查明没有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其他违法行为,很难让镇政府在企业现有资产范围以外承担责任。“怠于清算”是否成立,在看到具体资料前很难说。你说的那个征求意见稿目前未形成司法解释。只能参考其精神。本所地址:浦东新区金桥路1399号1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