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能否根据合同法94条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来解除合同?又因承租方已两年多未交房租,出租方用些款受不受合同法95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
第一:因你所陈述的问题较为含糊,我只能给你一个大概的答复:你们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只能视为一种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2款的规定。至于你提到的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因对方并没有向你发出明示的催告,该条款对你不适用。综上所述,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对你适用的不是该两条款,正确的应当是建设部的有关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承租人未付房租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建议:1、如你不再出租该房屋,你可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对其发出解除通知,同时要求其中尽快的支付所欠房租;2、如你还打算向其出租该房,可采取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其尽快支付房租。
第二、出租方不能因为承租方在合同上签注:“本合同作废”而认定承租方已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你们是在双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上均已签注合同作废,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是双方的合意解除而不是单方面解除。此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口头和其他的形式,你们后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一样的合法有效。因此,你完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我所建议的上述方式解决本起纠纷,在上列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你可选择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致电013906908148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