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工伤认定表在劳动部门没有留底的情况下,时间在现在为止是否会过期或无效?如果是,该如何举证? 2、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不能等同吗? 3、公司在工伤认定表内盖的章只能是确定劳动
您好:
正常的工伤认定程序中,申请人在向工伤局保险科提起工伤认定时,会收到一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即说明劳动局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时间只要在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之内(受伤职工个人申请认定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工伤认定下来之后——请注意,这里工伤认定是前提!申请人可以根据伤情要求作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
根据您的陈述,您父亲的单位已经在工伤认定表中签字盖章,即表明单位也同意进行工伤认定(且提供证人证言和其他材料),而且,如您所说,您父亲都已经鉴定为伤残八级。这应该是非常明确地表明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工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我难以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庭怎么还会认定“证据不足,不能确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部门(一般为保险科)即使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内签字,也会在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出具一份专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您父亲因工受伤的性质。这所有的程序,在劳动局都有登记备案!所以,我认为您没有把情况准确地向我陈述,或者您的表达出了问题,您陈述的案情本身是前后矛盾的。
最后,我还是难以理解:1、劳动局怎么可能不接受受伤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这是它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它完全可以不予认定工伤,但不能不接受申请材料并予以登记;2、既然连工伤八级都已经鉴定出来了,怎么可能没有工伤认定?请问您作伤残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3、我不知道您请的律师是否已经了解了案件事实以及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非常普通的一个工伤案子怎么会到现在这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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