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我国目前还没有就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定法律和法规。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于合伙企业,因此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法院不得直接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裁判,即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因此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一定风险,需慎重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0号
本市法院在审理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相关的公司案件时,应当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并参照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鉴于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
对企业章程、国家体改委指导意见和市政府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法院在审理中可参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