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不好意思,我还想就我的事情咨询一下,如今我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与已注销公司)合同和与新成立的军品公司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中未标明违约金数额,而且公司也不允许标注违约金,人力资源部就此问题的口头解释是原来签订的合同条款继续有效,我想问一下这在法律上有依据吗?我与用人单位原来签订的合同不是应该在劳动局注销吗?应该适用新的合同才对吗?如果我在以后要解除与新成立的军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就违约金问题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我可以提出劳动仲裁吗?对我是否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