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18周岁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并与厂签下了劳动合同。可是后来老板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在您说的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您才可以提出离职,同时您的离职申请里面必须详细载明您的离职原因,并且您必须有上述符合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只有这些都具备了,您才可以向单位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