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合法吗
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对于遗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本案中,首先去确认王剑为治病所借的12000元是其个人债务,而王庆处理父亲后事所借钱款为王庆的个人债务可以不负连带责任。因为殡葬被继承人是继承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以清偿。据此,王庆应在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王剑的生前所欠下的债务。王剑留下的3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7000元,再加上两件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王庆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本案中,王庆年仅17岁,正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因此应为他保留必要的遗产。而李等人仅给他留下了两件房屋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该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王庆虽然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他的签字是无效的。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