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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男,汉族,1952年9月6日生,泰顺县人,住址泰顺县南溪乡南溪村。
委托代理人夏**,浙江省泰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德某,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泰顺县人,现住泰顺县仕阳镇龙头村。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叁万元(¥30000元)及相应利息;
2、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自2005年5月9日算至2007年8月28日的利息为¥223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5年5月9日,被告杨德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如请求。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钦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据清单附下:
1、 户籍证明: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 借 条: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
3、 私人建房用地许可证:被告向原告借款进行抵押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