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看下,对同一违法行为(三无产品)内蒙地方法规的处罚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有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
就我了解的情况而言,对你的处罚显然是超重了。我想,你的违法行为是在销售环节上,那么,对情节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5000元的销售产品能否认为是情节严重?或者还有其他的情节?我个人的观点是:5000元的情节不属于严重,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最重的处罚也应当适用‘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不能适用‘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只是仅对内蒙古地方法规的适用而言。
对于两法的抵触问题,我的理解是,存在矛盾之处的应当视为抵触。而上述两法不存在矛盾,所不同的是内蒙古地方法规的规定对同一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比,其加重了处罚的力度。那么在适用上的问题就是应当适用哪部法的问题。在此,我认为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因为作为国家的部门法,其的效力要高于地方法规,适用‘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这里仍然有一个适用‘情节严重的’问题。你的问题仍然会出现在这里。地方执法力度的理解偏差都会使法律的适用产生不一致的结果。我提议,应当就此问题找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不能达到你的满意,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