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退款事宜,供方原职工离职,合同于职工离职前已同意退款,合同已进展2个多月了。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根据案情,对方明确表示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办证的义务,符合合同法94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贵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对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此事件因业务员的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对方公司承担。
所以,8月6日对方公司的财务人员致电声称的理由“合同期限未到,非该公司责任,现在为我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所以不能退款。”是不成立的。
贵司有权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