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做定金与违约金选择需要注意些什么?约定哪个好
您好!关于做定金与违约金选择需要注意些什么的问题,一、《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选择权归被违约方。根据该条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既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二、《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三、所以,约定定金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