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的假离婚证办理的抵押手续,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起诉抵押房产无效?如果起诉离婚,算不算共同债
您好,
1、首先根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首先要认定该贷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根据您的描述,该贷款是您朋友的妻子,私自办理的抵押贷款,而且两个人分居多年,判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该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如果该抵押合同没有登记,那么就属于无效的情形,况且,您朋友的妻子在办理该抵押合同的时候,用的假 的离婚证,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房产证书上基本上都会写有房屋产权人 的名字,您朋友的行为虽然是无权处分,但可以肯定的是,贷款公司是恶意的,也就是说你朋友的妻子与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因此该贷款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综上,该抵押合同应是无效的合同部,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3、建议,您朋友先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保住自己的房子,然后再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您朋友的妻子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