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因病死亡,标准补偿。
这个金额是不对的。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一、关于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标准问题,桂政劳险字 [1995]23号文件原规定在职职工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现改为:在职职工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发给;离退休人员按本人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的8个月养老金发给。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