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公告发出后债权人的权利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看当时其为何没有主张权利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则应该履行否则可以不履行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gongsizhili/gongsihebing/zaiquanrenyiyiquan/8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