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为一建筑公司,与另一建筑公司(总包单位)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承建某房产开发公司的住宅楼项目.但是现在合同中出现了以下问题,请教各位律师朋友: 1 总包单位与开发单位签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我方与
你好
首先是第一个问题:
1、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之前签订。因为分包合同不可能在总包方未拿到项目之前签订。因此,确定了工程施工合同的优先效力。即确认开竣工时期为:2001年8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总工期为498天。
2、三方协议的签订时期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签订。因是三方签订,可认为是对施工竣工日期的最后确认。因此我认为日期应为2001年6月5日至2002年11月18日,总工期为530天
付款方适应为另议。
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
开工日期应当已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价款的约定应当实行特别条款的规定优于普通条款的规定执行。因此最终价款以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的价款为准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