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积金缴费基数
自2011年7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分别为2239元、2579元),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9年、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分别为1492元、1720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