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与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
不是一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伤残以后的物质损失,主要是经济收入的减少。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被评定上伤残等级且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除主张残疾赔偿金外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抚慰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中的“残疾赔偿金”的实质应该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四川省范围内法院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参照这个高院的解释,省高院的意见不是法律,也仅仅只是参考,而有的地市还有地方法院的规定。计算方式确实应乘以残疾系数、责任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