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阅读:0
对于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因此,对于仅以夫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由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够充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在对夫妻公司揭开面纱时确定股东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的财产范围的特殊性。由于对夫妻财产通常没有作约定,因此倘若法院揭开夫妻公司的面纱,那么事实上不仅意味着夫妻应当单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同时意味着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正是对夫妻公司揭开面纱和对其他公司揭开面纱的另一特殊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