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有无权利探望孩子 或者是吧孩子
您好!
第一,有无权利探望子女。答案:有。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二,对方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的,如何维权?
《婚姻法》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您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停止侵权或者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