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父亲承担抚养费用后,应该享有探视权,但母亲阻挠正常探视怎么办?法律对父亲多长时间探视子女一次和与子女相处多长时间有具体规定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孩子的母亲阻挠你探视孩子,你有权起诉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维护其探视权利。法律本身并没有规定多长时间探视子女一次和与子女相处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法官会根据个案的情况做出一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