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两年以后股东才未交付剩余出资,但是公司自成立已经三年多了一直都没有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你好,如果股东延迟出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至于未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未办理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