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单位连续工作十二年当中签了二次固定合同书到期后单位要解除合同我应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对您的问题有如下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你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只要你不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与终止劳动合同。且在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公司与强行终止合同关系,公司就要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你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知道单位是以什么理由与您解除合同。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