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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名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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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公司名称申请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作出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原因(总公司提供);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销公司名称申请后至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因此根据你提出的情况,该企业名称被注销未满三年,不予核准使用;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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