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人代表出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经清算池州**公司至2006年五月31日止,王B同意位公司提供担保》2006年6月23,我想问的是这份材料的诉讼时效过期了吗
你好!如果借款是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从一开始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直未要,就始终未开始计算时效,不存在超过时效,如果要过,就按前面规定计算。